※個案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個案,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執行單位終止60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執行單位申請。
1.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2.領據。
3.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與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印領清冊及用人單位工作輔導紀錄。
4.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個案參與本計畫之出勤文件。
5.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含加保證明文件,例如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或其他投保資料(例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
6.依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第九點規定期限內,向執行單位提出延長補助申請之文件及執行單位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未申請延長補助者,免附。
7.申請辦理核銷函。
8.身分認定資料,包括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