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格申請:請檢附下列文件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印章。
(1)「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頭家寶障—訓用留實施計畫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通知書」(以下稱通知書)。
(2)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影本(或足以證明營利事業設立之文件影本)。
(3)受僱身心障礙員工於補助期間有效之身障證明或手冊影本。
2. 第一階段或僱用關係結束(自僱用日起3個月內),雇主填具補助金申請表(表格2-1),檢附下列文件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印章向本處申請第一階段或僱用關係結束補助金:
(1)身心障礙員工薪資單影本。
(2)身心障礙員工出勤紀錄影本。
3. 第二階段或僱用關係結束(含未滿6個月),雇主填具補助金申請表(表格2-2),檢附下列文件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印章向本處申請第二階段或僱用關係結束補助金:
(1)身心障礙員工薪資單影本。
(2)身心障礙員工出勤紀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