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類交通維持計畫:施工時間為24時至隔日6時,其他時間均不使用道路、恢復交通者;工期3日以下者;僅使用人行道者。
2.第2類交通維持計畫:道路施工未符合第1類標準者或經本局認有必要者。
3.第3類交通維持計畫:於道路外之基地建築工程,面積達1萬平方公尺以上。
4.第4類交通維持計畫:道路施工,其工程類型、使用道路範圍及交通維持措施類似者,得採通案性交通維持計畫送審。
5.「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施作150公尺之架空或地下電力線路,經審核通過第4類交通維持計畫書,得逕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道路挖掘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