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申請

1.原鑑定意見書影本1份。
2.申請書(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3.新臺幣2000元郵政匯票,受款人註明「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60日
2.網路申辦:60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安全科
電話:02-27208889轉6889、1528
傳真:02-27587640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北區

1.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故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當事人應請司法機關申請並由其囑託本局覆議(司法案件不受30日內提出申請之限制)。
2. 同辦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故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當事人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3. 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完成鑑定覆議者,得延長一次為限,不得超過2個月。
4. 審核符合受理資格後通知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