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
2.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3.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4.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6.法人及其董事印鑑清冊(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清冊)。
7.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文化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文化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8.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切結書(設有監察人者,其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之切結書)。
9.年度經費預算書、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10.捐助人名冊。
11.三人以上捐助設立者,捐助人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三人以下者,相當於捐助人會議記錄之相關證明文件)。
12.籌備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13.事務所使用證明文件。
14.董事三分之一上具有文化藝術專業素養或從事文化藝術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
15.董事(監察人)現職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其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16.代理人委任狀(載明代理人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申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上述文件除申請書以外,其他均一式4份(3份正本、1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