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場查閱時間為正常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
2.申請人申請查閱應遵守相關事項如下:
(1)查閱資料應於指定之場所為之。
(2)查閱之資料不得攜出場外。
(3)查閱之資料僅得閱覽,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4)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5)裝訂之查閱資料不得拆散。
(6)不得有影響查閱資料完整或查閱場所秩序之行為。
(7)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3.承辦人審核、陳判時限,包括進行查詢申請人查閱原因及準備受查閱人員相關資料及查閱場所。
4.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5.網路申辦者可使用如內政部自然人憑證(MOICA)、政府憑證(GCA)等相關電子憑證進行認證,惟到場查閱資料時仍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