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有關本計畫申請資格審查因係委託租屋服務事業收件(業者),後續由業者提交至本局進行審查,有任何申請問題建議先洽業者詢問。)
申請應備證件如下:
1.出租人: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備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私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影本;申請人為外國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居留證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3)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
(4)建物所有權人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請者,代理人並應檢附授權書、備妥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5)申請人為未成年者,由其父母雙方於第一款申請書內簽名或蓋章,父母依法不得代理時,由法院選任之特別代理人為之,或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為之。申請人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應依民法第76條或第15條之2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
(6)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住宅調查表。
(7)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屋況及租屋安全檢核表。
2.承租人:
(1)民眾承租住宅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應並檢具其配偶之戶籍謄本。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4)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5)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6)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之,並檢附有權代理之證明文件。
(7)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人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警消人員申請一般戶者,申請人需提供在地服務現任職務列等最高警政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現職銓敘部審定函。
(9)申請第一類或第二類弱勢戶之申請人,除檢附第一款至第七款文件,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A.申請第一類弱勢戶者:
a.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b.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c.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d.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f.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g.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
h.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i.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直轄市、縣(市)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j.遊民: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k.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B.申請第二類弱勢戶者:
a.低收入戶: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b.中低收入戶: 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