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資格審查

(註:有關本市公益出租人認定承租地址須位「臺北市」)

主動申請認定應備證件如下:
1.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承租人領有租金補貼)辦理:
(1)公益出租人申請書。
(2)所有權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為私法人者,其名稱、統一編及代表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委任代理人時,應檢附授權書、所有權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4)貼足雙掛號郵資回郵信封。
(5)租賃契約影本(另行檢附)。
(6)房客租金補貼最新核定公文(另行檢附)。
2.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承租人未領有租金補貼)辦理:
(1)公益出租人申請書。
(2)所有權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為私法人者,其名稱、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委任代理人時,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4)租賃契約書影本。
(5)出租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住宅證明;無法提出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建築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者,免予檢附相關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 定。
(6)承租人戶口名簿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經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出具同意書同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查調者,免予檢附。
(7)符合第二點第二項各款所定租金補貼應檢附之文件。
(8)貼足雙掛號郵資回郵信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