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1份
2.切結書
3.相關權利清理切結書
4.歷史建物協議書
5.委託書(非委託辦理者免備)(須公證)
6.繳納容積代金同意書
7.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須公證)
8.送出基地權利關係人同意書(須公證)
9.送出基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清冊
10.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須公證)(實施者申請免附)
11.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清冊(實施者申請免附)
12.申請人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13.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土地登記謄本(三個月內)
14.送出基地異動索引及持有年限清冊(依本自治條例第4條第3項第2款第1目之2之送出基地須檢附)
15.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16.送出基地建物登記謄本(歷史建築類)
17.送出基地標示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18.送出基地現況照片(加列拍攝日期)
19.接受基地土地登記謄本或電子謄本(三個月內)
20.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實施者申請免附)
21.接受基地標示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22.經向本府查詢擬供作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屬已開闢或未開闢、曾否辦理公告徵收或發給價購費、是否有開闢計畫後函覆公文及其附件影本
23.歷史建築維護事業計畫核備函
24.歷史建物實測報告
25.登記或設立許可機關核准財產處分公函(送出基地屬募建寺廟或宗教(祠)財團法人所有者)
26.申請案接受基地已納入、或刻正辦理其他容積移轉案件(副本)
27.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文件(實施者檢附)
28.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