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臺北市乙、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許可」(含新設、展延、內容變更)

1.申請表。
2.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5.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採船舶或航空器者免附)。
6.貯存場及轉運站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土地清冊及設置計畫書;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 (未設貯存場或轉運站者免附)。
7.清除車輛出車、貯存及轉運作業說明。
8.自律切結聲明。
9.原核發許可證。(展延申請須檢附)
10.原清除許可文件許可事項。(展延申請須檢附)
11.許可期間內營運概況及違法事實改善情形。(展延申請須檢附)
12.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規定應加入同業公會者,其會員證明文件。(展延申請須檢附)。
13.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

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 ■須繳納規費(如備註1)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 ■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許可申請(未含貯存區或轉運站設置申請):18日
(2)許可申請(含貯存區或轉運站設置申請):55日
2.網路申辦:
(1)許可申請(未含貯存區或轉運站設置申請):18日
(2)許可申請(含貯存區或轉運站設置申請):55日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2147
傳真:02-27206382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西北區

1.規費金額詳環境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
2.許可申請(涉貯存場或轉運站設置、變更、展延申請者)總處理時限為55日(含假日/日曆日),且前述總處理時限不含補正時間,情形特殊者得延長60日。

※本件為新設、展延、內容變更申請。
1.申請文件應檢附資料之掃描檔案過大(超過30M)者,請以紙本送件。
2.申請案件屬應提出申請後7日內繳交審查費而未繳交者,本局逕予退件。



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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