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許可
(1)未完成公司登記:請檢附第1、2、3、(5)、7項。
(2)已完成公司登記:請檢附第1、2、3、4、(5)、7項。
2.申請變更許可
(1)負責人變更:請檢附第1、2、(4)、(5)、6、7項。
(2)公司名稱變更:請檢附第1、3、(4)、(5)、6、7項。
(3)公司營業項目變更:請檢附第1、3、(4)、(5)、6、7項。
(4)已完成公司登記者申請上述變更許可時應一併檢附第4項。
3.重新申請許可
(1)未完成公司登記:請檢附第1、2、3、(5)、6、7項。
(2)已完成公司登記:請檢附第1、2、(3)、4、(5)、6、7項。
4.上述應備證件項目加( )者,係指該項視實際申請或代理情形檢附。
5.郵寄申辦時,得至金融機構以匯款方式繳納許可費(富邦銀行公庫處、銀行代號:012、分行代號:2102、帳號「16-193900461058」、戶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需自行負擔各銀行跨行匯款費用)。倘郵寄郵政匯票時,請填寫受理機關全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6.親自申辦時,請於下午5時前洽銀行完成繳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