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

1.鑑定需繳「新臺幣3,000元」規費。
2.如只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者,請逕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申請(電話02-23752100)。

1.事故當事人
(1)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2)警察機關處理證明影本1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當事人登記聯單)。
2.委託人
(1)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2)警察機關處理證明影本1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當事人登記聯單)。
(3)委託書。
(4)當事人身分證影本。
(5)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3.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
(1)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2)警察機關處理證明影本1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當事人登記聯單)。
(3)身分證影本1份
(4)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1份。
4.車輛所有人:
(1)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2)警察機關處理證明影本1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當事人登記聯單)。
(3)行車執照影本1份。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新臺幣3000元,受款人註明「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支票或匯票)

1.一般申辦(非網路):60日
2.網路申辦:60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電話:02-23658270轉818
傳真:02-23642794
地址: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1.受理要件為發生在本市轄區道路。
2.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含受理後未完成鑑定前,始進入訴訟程序者。)
(2)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6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3.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2個月內鑑定完竣,如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完成鑑定者,得延長1次為限,不得超過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