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

1.鑑定需繳「新臺幣3,000元」規費。
2.如只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者,請逕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申請(電話02-23752100)。

1.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2.警察機關處理證明影本1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當事人登記單)。
3.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需繳交鑑定審查費新臺幣3,000元整(如由金融機構匯款請匯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戶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查費,帳號
16081740461013,並請加註當事人姓名、聯絡電話)。
4.申請人除事故當事人外,依身分別不同,請備妥下列證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須附委託書):
(1)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2)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1份。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 ■網路ATM ■線上信用卡 □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 ■金融機構匯款 □信用卡 □郵政劃撥 □超商繳費 ■支票或匯票 □電話繳款 ■悠遊卡 □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60日
2.網路申辦:60日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電話:02-23658270轉818
傳真:02-23642794
地址: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1.受理要件為發生在本市轄區道路。
2.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含受理後未完成鑑定前,始進入訴訟程序者。)
(2)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6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3.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2個月內鑑定完竣,如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完成鑑定者,得延長1次為限,不得超過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