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理申請僅限臨接道路側並辦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飲食業或餐飲業業者。
2. 保證金及露天座使用費繳費方式如上述:
(1) 以即期支票臨櫃繳納者,票據抬頭請填寫「限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2) 採網路繳款者,操作程序詳見繳款單之繳款方式。
3. 保證金退還:
於使用期限屆滿後,許可使用人於移除設施並回復人行道原狀後,經新工處派員檢查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無息退還保證金。逾期未處理者,視為廢棄物,由新工處處理之,許可使用人不得要求賠償或提出異議,其廢棄物處理費用,由許可使用人負擔。許可使用期間如損毀公有公共設施或有其他違規情事,所需修復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保證金如不足扣抵時,得向許可使用人追償之。
4.規費說明:使用人行道設置露天座,應繳納使用費及相當於2個月使用費之保證金。使用費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按申設人行道土地當年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其計算公式如下:
(1)許可使用時間依前條本文規定辦理者:每月使用費為核准使用面積乘年息百分之五乘公告地價乘十二分之一。
(2)許可使用時間依前條但書規定辦理者:每月使用費為依前款規定計算之 每月使用費乘依前條但書之每週許可使用時數與依前條本文之每週許可使用時數比率。
許可使用期間不足1個月者,使用費以1個月計。
許可使用期間未達3個月者,使用費於開始使用前一次繳清;在3個月以上者,以3個月為一期,於每期開始前繳清。
5.如有用印或簽章之正本申請文件,請逕送承辦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