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00人以上大型路跑活動,需向本府體育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本府體育局再函轉水利工程處辦理場地使用核定事宜。
2.依教育部體育署研訂「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辦理跑步運動需將檢核表送場地管理機關審核。
3.營利活動係指:推廣政令、公益、社教、休閒體育、民俗節慶、農特產品、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產業或本府各機關因推動市政等目的所舉辦之營利活動(包括現金交易及商品展示行銷或廣告行為)。
4.非營利性活動係指:集會、演說、展覽、表演等無商品展示行銷或廣告之行為。
5.依「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須知」第4條第8項規定,申請使用河濱公園場地經水利工程處核准者,申請人應於使用場地起始日起算前3日,繳納保證金、使用費等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