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隱匿或解除隱匿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第二類謄本部分住址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臨櫃親自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0.125日(1小時)
2.網路申辦: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電話、傳真、地址:如附表

單  位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松山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

02-27230711
轉301

02-27238597

110015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1樓

古亭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

02-29355369
轉301

02-29328922

116057臺北市文山區萬隆街47之12號3樓

建成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

02-23062122
轉301

02-23062865

108220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8樓

士林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

02-28812483
轉301

02-28833611

11101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5樓

中山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

02-25022881
轉301

02-25160524

104256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7巷1號1、3樓

大安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

02-27548900
轉301

02-27024410

106232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335巷6號1、4樓


1. 登記名義人得申請隱匿第二類謄本之部分住址資料,但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得申請。所謂「部分住址資料」,指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6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2. 本項申請案件須由申請人就欲申請隱匿/取消隱匿部分住址之標的(土地或建物)自行逐筆(棟)填載,如申辦標的分屬本市不同轄區,得由申請人於申請書適當位置切結:「本人同意就臺北市轄區內全部標的同時申請。」並簽名或蓋章,免再逐一填寫標的資料。
3. 申請隱匿或解除隱匿部分住址之標的,於地政事務所建檔後生效。
4. 已申請隱匿部分住址之標的,嗣後如經移轉(如買賣、贈與)予他人,已不符合得申請隱匿住址之要件,申請人如重新再取得該標的,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5. 網路申辦需配合使用自然人憑證,無需檢附應備證件,以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為送件單位。
6. 網路申辦(含跨縣市代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