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書有效期間將屆滿,加註延長期限者,請檢附第1、2、5、6項及證書費新臺幣500元。
2.證書有效期間已屆滿,經主管機關註銷者,請檢附第1、2、3、4、5、6 項及證書費新臺幣1,000元。
3.其他請檢附第1、2、3、4、6、7項及證書費新臺幣1,000元。。
4.郵寄申辦時,得以網路銀行或自動提款機(ATM)轉帳方式繳納證書費(銀行代號:012、帳號「21084+申請人之身分證字號11碼(第1碼英文字母以兩位數字取代:A為01,B為02...依此類推)」(共16個數字),需自行負擔各銀行跨行轉帳費用)。倘郵寄郵政匯票時,請填寫受理機關全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5.親自申辦時,倘以現金繳納證書費者,請於下午5時前洽銀行完成繳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