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親屬會議決議酌給遺產之證明文件。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6.印鑑證明(繼承人及親屬會議允許之會員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7.增值稅及契稅繳(免)納證明文件(以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酌給時,應另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8.法院裁定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承認繼承,及催告債權人、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之確定證明文件(以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酌給者檢附)。
9.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