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物酌給遺產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親屬會議決議酌給遺產之證明文件。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6.印鑑證明(繼承人及親屬會議允許之會員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7.增值稅及契稅繳(免)納證明文件(以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酌給時,應另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8.法院裁定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承認繼承,及催告債權人、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之確定證明文件(以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酌給者檢附)。
9.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5.5日
2.網路申辦:5.5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60日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酌給遺產登記須先申辦繼承登記。
4.以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酌給者,須於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承認繼承,而無人承認繼承,及催告債權人、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之期間屆滿並清償債務後,始得申請。
5.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6.酌給遺產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1個月(申請繼承登記之期間得予扣除)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