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籍清理發給土地/建物價金 發還土地/建物申請書。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未能檢附所有權狀者應檢附切結書)。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申請人之印鑑證明(申請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或委託代理人領款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申請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5.繼承系統表、申請人現在戶籍謄本及載有原權利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原權利人已死亡時檢附)。
6.繼承權拋棄書(原權利人於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死亡者檢附,拋棄繼承者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應檢附繼承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或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
7.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者免附)。
8.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文件(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時檢附)。
9.匯款同意書(選擇以電匯方式領取時檢附)。
10.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辦理時檢附)。
11.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