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共有人之協議書。
5.立協議書人印鑑證明(立協議書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檢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者免附)。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