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繼承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需檢附)。
4.繼承系統表。
5.繼承權拋棄書(繼承開始於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檢附,拋棄繼承者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未能親自到場者應檢附印鑑證明)或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
6.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者免附,惟應查無欠繳稅費)。
7.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繼承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8.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9.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10.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2日
2.網路申辦:12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60日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不含法定公告時間3個月。
4.不含公告期間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辦理調處時間。
5.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6.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7.繼承登記,應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