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需檢附)。
4.繼承系統表。
5.繼承權拋棄書(繼承開始於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檢附,拋棄繼承者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未能親自到場者應檢附印鑑證明)或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
6.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者免附,惟應查無欠繳稅費)。
7.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繼承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8.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9.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10.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