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更正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
5.協議書(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不明時檢附)。
6.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土地所有權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7.土地、建物權利書狀。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2日
2.網路申辦:12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60日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不含法定公告時間3個月。
4.不含公告期間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辦理調處時間。
5.土地所有權人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6.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