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
5.協議書(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不明時檢附)。
6.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土地所有權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7.土地、建物權利書狀。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