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4.管理人備查文件(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者免附)。
5.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
6.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7.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8.同意書。
9.立同意書人印鑑證明(立同意書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10.土地、建物權利書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者免附)
11.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