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2.應以發起人人數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之同意成立籌備會。
3.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為1人者,不得自辦市地重劃。但祭祀公業所有土地,得以派下員人數比例及其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均逾十分之三之同意申請發起。
4.應備證件為影本者,由申請人於影本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5.依臺北市自辦市地重劃案件審查收費辦法第3條,本申請項目每案收費新臺幣2萬8,000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逾100人者,每逾1人,加收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