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以所有之意思或以行使地上權或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5.證明人印鑑證明(證明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6.土地複丈圖(時效取得所有權時檢附)或他項權利位置圖(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時檢附)。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5日
2.網路申辦:5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60日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不含法定公告時間30日。
4.不含公告期間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辦理條處時間。
5證明人檢附之印鑑證明已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6證明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6款及第10款規定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4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