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以所有之意思或以行使地上權或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5.證明人印鑑證明(證明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6.土地複丈圖(時效取得所有權時檢附)或他項權利位置圖(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時檢附)。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