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電子資料流通作業申請

1.申請資料之用途為申請人業務所需之證明文件。
2.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及相關法規等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
3.申請時,申請人應出具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正本,供資料提供機關核對無誤後發還。
4.領件時,申請人、代理人應出具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正本,供資料提供機關核對無誤後發還。委託代理應檢具委託書(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附),並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傳真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規費收費方式如備註欄)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0日
2.網路申辦:5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地政局土地登記科、測繪科、地價科、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測量課
1.網路申辦如經機關審核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對時,申請人得以親送、郵寄或傳真等方式繳交。
2.網路申辦為網路領件(線上自行下載資料),均為網路繳款。
3.一般申請可選擇臨櫃領件或郵寄資料,均為非網路繳款,申請人應於接獲繳費通知日起5日內,完成繳款後始得領件或由受理機關郵寄資料;又如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者,應繳金額大於新臺幣3萬元時,得利用金融機構匯款後,再至受理地政事務所領件。
4.申請人親自領件時,應出具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正本,供資料提供機關核對無誤後即發還。
5.委託代理人領件時,應檢具委託書(如為原申請表已載明委任關係之代理人得免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出具代理人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正本,供資料提供機關核對無誤後即發還。
6.繳納規費金額說明:
收費項目 計價單位 收費基準(單位:新臺幣)
測量資料 一、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 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二、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 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一、每筆收費 1 元。
二、圖根點每點收費 20 元。
登記資料 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 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每錄 0.5 元,總價未滿 1 元者, 四捨五入。
地價資料 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 筆者,以一千筆計。 每筆收費 0.01 元,總價未滿 1 元者,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