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糾紛(共有物分割事件)調處

1.申請書。
2.申請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3.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4.建議方案及略圖。
5.分割前後差額明細表(土地分割時檢附)。
6.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之證明文件。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每案新臺幣1萬5,000元;須勘測者,其費用另依規定計收)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40日
2.網路申辦:140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60日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要點
地政局土地登記科、測繪科:

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電話:02-27208889轉7471、7403
傳真:02-27201978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北區

地政局測繪科
電話:02-27208889轉7404
傳真:02-27201978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北區

1.須勘測者,費用依內政部訂頒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計收。
2.依內政部104年5月5日台內地字第1041303747號函釋,申請人就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申請調處變更為分別共有時,得予受理,惟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後為之。如部分繼承人表示不同意分割時,可能有無法辦理登記之情形,已繳之調處費用不予退還。
3.依內政部101年7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201號函釋,申請調處共有物分割之不動產標的,倘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仍有最終無法依調處結果辦理登記之情形,已繳之調處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