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臺北市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

臺北市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

1.自然人身分:
(1)自然人申請設立申請書。
(2)臺北市政府博物館設立及營運計畫書。
(3)創辦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影本。
(4)館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2.法人(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
(1)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申請設立申請書。
(2)臺北市政府博物館設立及營運計畫書。
(3)館長身分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明影本。
(4)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法人章程影本。
3.建築物概況:位置圖、平面圖、使用執照影本(含變更使用執照)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核可使用許可之文件影本。新設立之博物館,若持有使用執照變更前核准之相關建築許可文件亦請檢附,以利後續相關建築物審查。
4.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及前次核准之相關建築許可文件。
5.土地及建築物登記謄本及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
6.館舍如屬承租,需檢附經公證租賃契約書、借用契約書或使用同意書(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5年以上)。
7.都市土地應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無此項證明者,請詳列設立範圍全部地號於申請書上,由本局代為調查。)
8.最近1次消防安全查驗合格文件。
上述第3~8項應備文件須一式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