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項目申請單位,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編列公共藝術預算之政府機關。
2.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審查程序如下:
(1)臺北市公共藝術幹事會議:
A.會期:視案件多寡彈性召開。原則上每個月均有召開。
B.興辦機關應配合事項:
a.幹事將視計畫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與文件內容是否齊備兩項原則進行初
審。
b.若未獲通過,依據幹事建議意見修正後再送。
c.幹事最多退件3次,若興辦機關未依建議改進,將提送審議會由委員
提出修正意見,限時改進後送件。
(2)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
A.會期:視案件多寡彈性召開。原則上每隔1至2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B.興辦機關應配合事項:
a.經幹事會議通過後,另檢具修正後之26份計畫書送審議會。
b.若未通過,請召開執行小組會議討論後,依據審議委員建議意見修正
,再次提送審議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