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文化類財團法人解散,應由董事長或代理人備妥變更所需文件,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申請解散許可通過後,向管轄法院聲請清算人就任。
2.本市文化類財團法人解散許可之申請,依下列原則審查:
(1)清算人就任文件完整性與正確性(是否遺漏缺件、載明日期與資料是否正確)。
(2)解散申請文件完整性與正確性(是否遺漏缺件、載明日期與資料是否正確)。
3.本市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解散許可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清算人就任,並於清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清算完結證書影本函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4.所有申請文件均需一式三份(除申請書1份)並逐頁用印後,紙本寄送至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