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文化類財團法人設立,應由捐助人訂定捐助章程,並依章程設置董事,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申請設立許可通過後,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
2.本市文化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之申請,依下列原則審查:
(1)設立目的是否具有公益。
(2)業務項目有無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形。
(3)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是否符合文化藝術領域。
(4)捐助財產須足以達成創設目的(創立基金之孳息足以維持其永續運作)。
3.捐助財產總額之現金範圍,以新臺幣為限;最低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萬元。
4.本市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函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之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
5.所有申請文件均需一式三份(除申請書1份)並逐頁用印後,紙本寄送至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