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申請設立申請書(捐助財產總額新臺幣1000萬元且現金
比率為100%,申請書1份,其他文件1式3份)。
2.捐助人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捐助人2人以上者),或捐助人遴聘董事、訂定捐助章
程之相關證明文件(捐助人為1人者,逕由捐助人訂立捐助程,依捐助章程所訂遴
聘第一屆董事與董事長,並提出證明文件,毋庸召開會議)。
(1)財產移轉承諾書: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文化法人獲准登記時,將
捐助財產移轉為文化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2)捐助人名冊。
(3)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4)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以遺囑捐助設立者)。
(5)董事名冊暨印鑑清冊、監察人名冊暨印鑑清冊(無設置監察者免附)。
A.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B.願任董事同意書、願任監察人同意書(無設置監察者免附)。
C.董事具文化藝術經驗之證明文件(須達全體董事五分之一)。
D.所有董事切結書(切結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關係者未超過董事
總人數三分之一)、所有監察人切結書(切結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
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無設置監察者免附)。
E.董事與監察人(無設置監察人者免附)為現職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之服務
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同意書。
(6)基金會會址所在證明文件(所有權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租約或借用人同
意書等)。
3.董事籌備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4.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書。
5.申請代理人委任書(無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