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於停止招生或停辦期限屆滿2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 申請書(以幼兒園名義行文之公文)。
2. 改善計畫或復辦計畫。
3. 設園計畫書。
4. 負責人(代表人或董事長)、園長之履歷表、身分證影本、切結書及園長資格證明文件。
5. 教職員工名冊、切結書、身分證影本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6.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詳見備註1。
7.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詳見備註2。
8. 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9.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
10. 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復辦(恢復招生)之紀錄(財團法人幼兒園、法人或團體附設幼兒園才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