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於停止招生或停辦期限屆滿2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以幼兒園名義行文之公文)。
2.改善計畫或復辦計畫。
3.設園計畫書。
4.負責人(代表人或董事長)、園長之履歷表、身分證影本、切結書及園長資格證明文件。
5.教職員工名冊、切結書、身分證影本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6.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並按照核准圖說繪製A3簡圖,應註明面積尺碼及室別使用名稱。)
7.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5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8.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9.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
10.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復辦(恢復招生)之紀錄(財團法人幼兒園、法人或團體附設幼兒園才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