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申請遷址

1.已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為「短期補習班」用途者
(1)變更申請函。
(2)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相片二吋2張(法人附設免附)。
(3)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如係租賃,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4)班舍建築物核准做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
(5)財產目錄。

2.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班舍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下
(1)變更申請函。
(2)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相片二吋2張(法人附設免附)。
(3)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如係租賃,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4)「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附文件及擬變更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各3份。(註: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建築改良物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執照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資料,屬臺北市轄區者得免檢附。)
(5)財產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