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增設班舍

1.已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為「短期補習班」用途者
(1)變更申請函。
(2)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相片二吋2張(法人附設免附)。
(3)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如係租賃,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4)班舍建築物核准做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
(5)財產目錄。

2.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班舍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下
(1)變更申請函。
(2)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相片二吋2張(法人附設免附)。
(3)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如係租賃,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4)「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附文件及擬變更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各3份。(註: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建築改良物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執照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資料,屬臺北市轄區者得免檢附。)
(5)財產目錄。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網路繳款:□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 一般申辦(非網路):
(1) 已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為「短期補習班」:18日
(2) 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班舍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下:60日(建管處12日、消防局12日)
2. 網路申辦:□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1) 已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為「短期補習班」:18日
(2) 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班舍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下:60日(建管處12日、消防局12日)
3. 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 須層轉核釋:無

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電話:02-27208889轉6424、6425、6428
傳真:02-81926038
地址:11008臺北市市府路1號8樓南區

相關規定請參考「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