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申請籌設

1.已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為「短期補習班」用途者
(1)設班計畫書。
(2)班址及班舍位置圖。
(3)教學科目表。
(4)教學課程進度表。
(5)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件影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他無前科證明。
(6)班主任專任切結書。
(7)班舍建築物核准做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
(8)組織規程及學則。
(9)共同設立人名冊。
2.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班舍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下
(1)設班計畫書。
(2)班址及班舍位置圖。
(3)教學科目表。
(4)教學課程進度表。
(5)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件影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他無前科證明。
(6)班主任專任切結書。
(7)「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附文件及擬變更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各3份,詳見備註1。
(8)組織規程及學則。
(9)共同設立人名冊。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
免繳納規費
一般申辦(非網路):
(1)已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為「短期補習班」:7 日
(2)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班舍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下:44 日(建管處 12 日、消防局 12 日)
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電話:02-27208889轉6425、6428
傳真:02-81926038
地址:11008臺北市市府路1號8樓南區

1.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建築改良物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執照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資料,屬臺北市轄區者得免檢附。
2. 班務審查補件日數至多16日,不計入處理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