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為「短期補習班」用途者
(1)設班計畫書。
(2)班址及班舍位置圖。
(3)教學科目表。
(4)教學課程進度表。
(5)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件影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他無前科證
明。
(6)班主任專任切結書。
(7)班舍建築物核准做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
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
(8)組織規程及學則。
(9)共同設立人名冊。
2.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班舍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下
(1)設班計畫書。
(2)班址及班舍位置圖。
(3)教學科目表。
(4)教學課程進度表。
(5)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件影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他無前科證明。
(6)班主任專任切結書。
(7)「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應附文件及擬變更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各3份。(註: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建築改良物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執照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資料,屬臺北市轄區者得免檢附。)
(8)組織規程及學則。
(9)共同設立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