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分證明文件:
(1)個人:身分證正、影本(網路申辦限用自然人憑證驗證)。
(2)營利事業組織: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網路申辦限用工商憑證驗證)。
(3)其他組職: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正、影本(下列證明文件具備1項即可):。
(1)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第5款除外):
A.確定之終局判決(應再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判決;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給付判決)。
B.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債權人應於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30日內申請。
C.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D.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E.其他依法律上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a.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b.確定之支付命令(需附確定證明書)。
c.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
d.仲裁人之判斷。
e.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
f.刑事判決有關罰金、罰鍰、没收、没入及追繳之裁判得據以執行者。
(2)合於上列各項執行名義所發給之債權憑證。
(3)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
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4.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應加附下列證明文件:
(1)授權書或委任書。
(2)代理人或受任人之身分證正、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