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
2.原租約書正本1份及新租約書一式2份。
3.最近已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繳款單影本1份。
4.未辦畢繼承登記者,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1)繼承系統表(表內繼承人應載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者,應由申請人即繼承人負損害賠償及有關法律責任。」)。
(2)被繼承人死亡時,除戶謄本及各合法繼承人戶籍謄本。
(3)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承租權時,應檢附繼承承租權拋棄書,並附拋棄人之印鑑證明,拋棄書經公(認證)者免附印鑑證明。
5.已辦畢移轉登記者,應檢附建物權狀影本或建物稅籍證明。
6.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7.最近1期之房屋稅繳款單收據影本。
8.承租人如屬現役軍人,請另檢送證明文件。
9.承租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自住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但位於臺北市部分者得免附)及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