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過戶承租市有土地

1.申請書。
2.原租約書正本1份及新租約書一式2份。
3.最近已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繳款單影本1份。
4.未辦畢繼承登記者,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1)繼承系統表(表內繼承人應載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者,應由申請人即繼承人負損害賠償及有關法律責任。」)。
(2)被繼承人死亡時,除戶謄本及各合法繼承人戶籍謄本。
(3)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承租權時,應檢附繼承承租權拋棄書,並附拋棄人之印鑑證明,拋棄書經公(認證)者免附印鑑證明。
5.已辦畢移轉登記者,應檢附建物權狀影本或建物稅籍證明。
6.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7.最近1期之房屋稅繳款單收據影本。
8.承租人如屬現役軍人,請另檢送證明文件。
9.承租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自住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但位於臺北市部分者得免附)及切結書。

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4日
2.網路申辦:14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0條、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電話: 02-27208889轉1185
傳真: 02-27595677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中央區7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