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
2.原租約書正本1份及新租約書一式2份。
3.最近已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繳款單影本1份。
4.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5.最近1期之房屋稅繳款單收據影本。
6.未辦畢移轉登記者,下列證件應擇一檢附:
(1)房屋買賣之公定買賣契約書、契稅收據影本各1份(如經公證者應檢附公證書及買賣契約書影本各1份)。
(2)房屋贈與之公定贈與契約書、契稅收據影本各1份(如經公證者應檢附公證書及贈與契約書影本各1份)。
(3)房屋拍賣取得檢附法院核發房屋產權移轉證明書。
7.已辦畢移轉登記者,應檢附建物權狀影本或建物稅籍證明書。
8.承租人如屬現役軍人,請另檢送證明文件。
9.承租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自住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但位於臺北市部分者得免附)及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