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董監事變更許可應備表件:第1-8項。
*申請增加財產變更許可應備表件:第1-3及9-12項。
*申請處分財產、合建、自建許可應備表件:第1-3、9及13-16項。
*申請變更財產(處分財產、合建、自建完成後)許可應備表件:第1-3、9-12及17項。
*申請財產減少(專指土地被徵收)應備表件:第1-3及9-11、18-19項。
*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應備表件:第1-3、9及20-23項。
*申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應備表件:第1-3及24、25項。
1. 申請書(函)正本1份
2. 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議決與申請案有關議題;並應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記錄印章)4份
3. 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4份(須蓋有民政局印信)
4. 原董監事名冊影本4份(須蓋有民政局印信)
5. 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正本4份(全體董監事得共具1份同意書或個別出具同意書,並註明屆別、任期之起訖年月日及提出日期;逾期改選或任期中改選者,應與選任會議日期相同)
6. 新任董監事名冊正本4份(應註明屆別、任期之起訖年月日及造報日期,加蓋法人圖記及由各董監事逐一簽名或加蓋印鑑)
7. 法人圖記及董監事印鑑式正本5份(應註明法人全體及提出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及由各董監事逐一簽名或加蓋印鑑)
8. 董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4份(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9. 原有財產清冊影本4份(須蓋有民政局印信)
10. 增加(減少)財產清冊正本4份(須加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
11. 現有(變更後)財產清冊正本4份(須加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造報人簽章,並填註造報日期)
12. 增加部分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4份(不動產座落於外縣市者,應檢附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及不動產價值計算依據之相關佐證文件或定存證明影本4份
13. 處分(出售、合建、自建、拆除)財產清冊正本4份(須加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
14. 處分(出售、合建、自建、拆除)財產部分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4份(不動產座落於外縣市者,應檢附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或定存證明4份
15. 處分(出售、合建、自建、拆除)使用計畫說明書正本4份(須由造報人及負責人簽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16. 如係合建、自建許可應附建築藍圖或其他與申請案有關資料(正本1份、影本3份);如係出售則應檢附不動產鑑價報告書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17. 處分財產清冊及處分使用計畫書影本4份(蓋有民政局印信)
18. 徵收補償費有關證明文件影本4份
19. 存款入賬證明(徵收補償費存入銀行專戶)或定期存款證明影本4份
20. 處分設定抵押財產清冊正本4份(須加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造報人簽章,並填註造報日期)
21. 不動產貸款用途及還款計畫書正本4份(須加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造報人簽章,並填註報日期)
22. 不動產抵押部分所有權狀影本4份(不動產座落於外縣市者,應檢附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
23. 全體董事連帶保證還款書正本4份
24. 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條文修正對照表(正本1份、影本4份;正本核准後發還)
25. 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正本4份(請打字並應註明歷次法院裁定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