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祠)財團法人各項(董監事、章程、財產處分、財產變更、不動產抵押貸款)變更許可案

1. 申請書(函)正本1份
2. 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議決與申請案有關議題;並應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記錄印章)4份
3. 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4份(須蓋有民政局印信)
4. 原董監事名冊影本4份(須蓋有民政局印信)
5. 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正本4份(全體董監事得共具1份同意書或個別出具同意書,並註明屆別、任期之起訖年月日及提出日期;逾期改選或任期中改選者,應與選任會議日期相同)
6. 新任董監事名冊正本4份(應註明屆別、任期之起訖年月日及造報日期,加蓋法人圖記及由各董監事逐一簽名或加蓋印鑑)
7. 法人圖記及董監事印鑑式正本5份(應註明法人全稱及提出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及由各董監事逐一簽名或加蓋印鑑)
8. 董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4份(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9.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檢附未超過其總人數3分之1切結書正本4份,設有監察人者,其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檢附未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切結書正本4份。
10. 原有財產清冊影本4份(須蓋有民政局印信)
11. 增加(減少)財產清冊正本4份(須加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並由造報人簽章及填註造報日期)
12. 現有(變更後)財產清冊正本4份(須加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並由造報人簽章及填註造報日期)
13. 現有(變更後)新增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4份(不動產座落於外縣市者,應檢附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及不動產價值計算依據之相關佐證文件或定存證明影本4份
14. 處分(出售、合建、自建、拆除)財產清冊正本4份(須加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
15. 處分(出售、合建、自建、拆除)財產部分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4份(不動產座落於外縣市者,應檢附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或定存證明影本4份
16. 處分(出售、合建、自建、拆除)使用計畫說明書正本4份(須加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並由造報人簽章及填註造報日期)
17. 如係合建、自建許可應附建築藍圖或其他與申請案有關資料(正本1份、影本3份);如係出售則應檢附不動產鑑價報告書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18. 處分財產清冊及處分使用計畫書影本4份(蓋有民政局印信)
19. 徵收補償費有關證明文件影本4份
20. 存款入賬證明(徵收補償費存入銀行專戶)或定期存款證明影本4份
21. 處分設定抵押財產清冊正本4份(須加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造報人簽章,並填註造報日期)
22. 不動產貸款用途及還款計畫書正本4份(須加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造報人簽章,並填註報日期)
23. 不動產抵押部分所有權狀影本4份(不動產座落於外縣市者,應檢附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
24. 全體董事連帶保證還款書正本4份
25. 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條文修正對照表(正本1份、影本4份;正本核准後發還法人)
26. 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正本4份(備註3)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跨區申辦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處分財產、合建、自建許可:28日
(區公所:12日)(民政局:16日)
(2)董監事變更、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22日
(區公所:12日)(民政局:10日)
(3)增加財產變更許可、變更財產(處分財產、合建、自建完成後)許可、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21日
(區公所:12日)(民政局:9日)
(4)財產減少(專指土地被徵收):20日
(區公所:12日)(民政局:8日)
2.網路申辦:
(1)處分財產、合建、自建許可:28日
(區公所:12日)(民政局:16日)
(2)董監事變更、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22日
(區公所:12日)(民政局:10日)
(3)增加財產變更許可、變更財產(處分財產、合建、自建完成後)許可、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21日
(區公所:12日)(民政局:9日)
(4)財產減少(專指土地被徵收):20日
(區公所:12日)(民政局:8日)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1.民法
2.財團法人法
3.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處理宗教(祠)財團法人違反民法第33條第1項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4.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5.土地登記規則

1. 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 所有文件正本應加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鑑,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及董事長印鑑,會議紀錄應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記錄人員印鑑。
3. 應備證件第26項: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正本4份,請以A4格式繕打,直式橫書,並應註明歷次法院裁定字號。
4. 應備證件說明:
(1)申請董監事變更許可應備表件:第1-9項。
(2)申請增加財產變更許可應備表件:第1-3及10-13項。
(3)申請處分(出售、合建、自建、拆除)許可應備表件:第1-3、10及14-17項。
(4)申請變更財產(處分完成後)許可應備表件:第1-3、10-14及18項。
(5)申請財產減少(專指土地被徵收)應備表件:第1-3及10-12、19-20項。
(6)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應備表件:第1-3、10及21-24項。
(7)申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應備表件:第1-3及25、26項。
5. 跨區申辦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