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會會員或信徒變動、漏列或誤列更正

1.申請書正本1份
2.同意書(現會員或信徒1/2以上同意)正本1份
3.變動部分會員或信徒名冊正本4份(加註身分證字號2份,無身分證字號2份)
4.變動部分系統正本及現會員或信徒系統表正本4份
5.會員或信徒繼承慣例影本1份(無者免附)
6.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正本4份(加註身分證字號2份,無身分證字號2份)
7.變動部分除戶及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各1份
8.民政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土地(不動產)清冊正本、影本各1份(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繳回,其餘核符後發還),如無民政機關核發之土地(不動產)清冊則造報土地(不動產)清冊正本4份並附不動產所有權狀或登記簿謄本影本1份
9.會員或信徒權拋棄書正本1份及會員或信徒權拋棄名冊正本4份(加註身分證字號2份,無身分證字號2份)(無者免附)
10.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管理人證明文件影本1份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跨區申辦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名冊人數10人以下:7日
(2)11人至50人:14日
(3)51人以上:40日
(4)100人以上:51日
(5)200人以上:68日
(6)300人以上:85日
(7)500人以上:115日
以上皆為區公所辦理
2.網路申辦:
(1)名冊人數10人以下:7日(2)11人至50人:14日
(3)51人以上:40日
(4)100人以上:51日
(5)200人以上:68日
(6)300人以上:85日
(7)500人以上:115日
以上皆為區公所辦理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地籍清理條例
1.法令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9、23條。
2.辦理程序:由申請人檢具應備證件向原核發現會員或信徒名冊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就所送表件書面審查無訛後,代為公告30天,公告期間經過無人異議則發給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如公告期間有人異議則依條例規定異議程序辦理。
3.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4.跨區申辦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