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規約訂定或變更備查應備文件為第1-6項。
*申請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備查應備文件為第1-2、4及7-9項。
*申請不動產補列或誤列更正應備文件為第1、4及10-13項。
1.申請書正本1份
2.派下員會議紀錄(派下現員2/3以上出席、出席人數3/4以上同意)或同意書(派下現員2/3以上)正本1份
3.規約書正本2份
4.派下全員證明書(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須蓋有民政機關備查章)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核符後發還),如無民政機關核發之不動產清冊則造報不動產清冊正本4份並附不動產所有權狀或登記簿謄本影本1份
5.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管理人證明文件影本1份
6.繳回原核發之規約書(無則免繳回)。
7.管理人或監察人名冊正本2份
8.管理人或監察人身分證影本
9.規約書影本1份(無可免附)
10.同意書(派下現員1/2以上)正本1份
11.變動部分不動產清冊正本4份
12.變動部分不動產證明文件(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登記簿謄本影本)1份
13.不動產清冊(變動後)正本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