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規約訂定及各項(規約、管理人或監察人及不動產補列或誤列)變更備查案

1.申請書正本1份
2.派下員會議紀錄(派下現員2/3以上出席、出席人數3/4以上同意)或同意書(派下現員2/3以上)正本1份
3.規約書正本2份
4.派下全員證明書(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須蓋有民政機關備查章)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核符後發還),如無民政機關核發之不動產清冊則造報不動產清冊正本4份並附不動產所有權狀或登記簿謄本影本1份
5.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管理人證明文件影本1份
6.繳回原核發之規約書(無則免繳回)。
7.管理人或監察人名冊正本2份
8.管理人或監察人身分證影本
9.規約書影本1份(無可免附)
10.同意書(派下現員1/2以上)正本1份
11.變動部分不動產清冊正本4份
12.變動部分不動產證明文件(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登記簿謄本影本)1份
13.不動產清冊(變動後)正本4份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跨區申辦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8日(區公所)
2.網路申辦:8日(區公所)□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祭祀公業條例
1. 申請規約訂定或變更備查應備文件為第1-6項;申請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備查應備文件為第1-2、4及7-9項;申請不動產補列或誤列更正應備文件為第1、4及10-13項。
2.法令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4、15、16、19及49條。
3.辦理程序:
(1)申請規約訂定或變更及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備查由申請人檢具應備證件向原核發派下現員名冊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就所送表件書面審查無訛後同意備查。
(2)申請不動產補列或誤列更正案,經就所送表件書面審查無訛後代為公告30日,公告期間經過無人異議則發給更正不動產清冊。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不動產所有權確認之訴,區公所則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4.注意事項:
(1)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2/3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3/4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2/3以上之書面同意。
(2)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5.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6.跨區申辦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