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證明及各項(管理人或監察人、財產增加或減少及章程)變更登記

*申請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登記應備文件為第1-8項。
*申請財產增加(減少)變更登記應備文件為第1、6-7及9-13項。
*申請章程變更登記應備文件為第1、7、9及14-16項。
*申請圖記及管理人印鑑證明應備文件為第1、5-7、9項。
*申請圖記及管理人印鑑變更登記應備文件為第1、6-9及18項。
1.申請書正本1份
2.選任證明文件(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3份及簽到簿正本1份及影本2份【出席及同意人數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訂則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規定】或同意書【依章程規定或取得派下現員1/2以上書面同意】)正本1份,影本2份(會議紀錄正本應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記錄】印章,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及【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印章)
3.管理人(監察人)名冊正本3份(加蓋法人圖記及造報人印章,備註欄註明任期起迄年月日)
4.管理人(監察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2份
5.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式正本3份(監察人變更免附)
6.法人章程影本2份(須蓋有市政府印信)
7.原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正本1份
8.原核發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式正本1份 (監察人變更免附)
9.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3份及簽到簿正本1份及影本2份(出席及同意人數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訂則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或同意書(依章程規定或派下現員2/3以上書面同意) 正本1份,影本2份(會議紀錄正本應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記錄】印章,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及【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印章)
10.原核發財產清冊正本(須蓋有市政府印信)1份,影本2份
11.增加(減少)財產清冊正本3份(須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12.現有(增減後)財產清冊正本3份(須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13.變動部分財產證明文件(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1份,影本2份
14.原核發法人章程正本(須蓋有市政府印信)1份,影本2份
15.條文修正對照表(須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印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正本3份
16.修正後法人章程(應加蓋法人圖記)正本3份
17.原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
18.變更後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式正本3份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跨區收件、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 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財產增加(減少)變更、圖記及管理人印鑑證明及圖記及管理人印鑑變更登記:20日(區公所:12日)(民政局:8日)
(2)章程變更登記:24日(區公所:13日)(民政局:11日)
2.網路申辦:
(1)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財產增加(減少)變更、圖記及管理人印鑑證明及圖記及管理人印鑑變更登記:20日(區公所:12日)(民政局:8日)
(2)章程變更登記:24日(區公所:13日)(民政局:1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法令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3、35、38、39條規定。
2.辦理程序:申請人備齊相關表件送區公所轉市政府辦理,經市政府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者,核發變更後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法人章程、財產清冊、管理人(監察人)名冊、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式。
3.申辦增加財產變更登記,應先向增購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後再行提出。
4.跨區收件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