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登記應備文件為第1-8項。
*申請財產增加(減少)變更登記應備文件為第1、6-7及9-13項。
*申請章程變更登記應備文件為第1、7、9及14-16項。
*申請圖記及管理人印鑑證明應備文件為第1、5-7、9項。
*申請圖記及管理人印鑑變更登記應備文件為第1、6-9及18項。
1.申請書正本1份
2.選任證明文件(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3份及簽到簿正本1份及影本2份【出席及同意人數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訂則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規定】或同意書【依章程規定或取得派下現員1/2以上書面同意】)正本1份,影本2份(會議紀錄正本應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記錄】印章,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及【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印章)
3.管理人(監察人)名冊正本3份(加蓋法人圖記及造報人印章,備註欄註明任期起迄年月日)
4.管理人(監察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2份
5.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式正本3份(監察人變更免附)
6.法人章程影本2份(須蓋有市政府印信)
7.原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正本1份
8.原核發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式正本1份 (監察人變更免附)
9.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3份及簽到簿正本1份及影本2份(出席及同意人數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訂則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或同意書(依章程規定或派下現員2/3以上書面同意) 正本1份,影本2份(會議紀錄正本應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記錄】印章,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及【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印章)
10.原核發財產清冊正本(須蓋有市政府印信)1份,影本2份
11.增加(減少)財產清冊正本3份(須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12.現有(增減後)財產清冊正本3份(須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13.變動部分財產證明文件(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1份,影本2份
14.原核發法人章程正本(須蓋有市政府印信)1份,影本2份
15.條文修正對照表(須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印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正本3份
16.修正後法人章程(應加蓋法人圖記)正本3份
17.原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
18.變更後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式正本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