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2.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明書
3.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等有關資料
4.國防部或內政部撫卹證明
5.開具配偶懷孕診斷證明書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3-6視個案情況檢附)
7.調查審核表1份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跨區收件、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
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40日(區公所:20日)(兵役局:20日)。
2.網路申辦:40日(區公所:20日)(兵役局:20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46日。

1. 符合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規定者,得於徵集服役前提出申請。
2. 因家庭因素申請者,區公所受理後得向當事人或其他機關實地複查,於20日函轉兵役局核辦。
3. 代理申請須委託成年家屬為之。代理人應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申請人委託書。
4. 情況特殊須層轉核釋者,轉內政部役政署核處。
5. 跨區收件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