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及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有選任董事者應檢附董事名冊,商業屬合夥者應另檢附合夥契約。
2.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或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3.營業據點產權證明文件影本。營業據點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提供相關文件。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5.專任禮儀師名冊。但未達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一定規模者,免附。
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殯葬設施依法啟用之證明文件。
2.殯葬設施所有權、使用權或其他得為經營行為之證明文件。
3.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契約書。
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另檢附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相關證照。
2.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契約書。
3.價金或收費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