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三年以上。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之年度財務報表(須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
3.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之年度財務報表(須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
4.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編組表。
5.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6.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
備註:委託申辦者應加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