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公所僅負責申請案之收件,後續之審查部分由本府產業發展局轉農糧署負責辦理,故處理期限之計算係指區公所受理申請時間,而非指完成整個補助程序。
2.申報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31日止,受理兩個期作申報作業;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補(變更)申報第2期作。(依每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作業規範公告日期為準)。
3.已建檔之農戶免附農戶基本耕地總清冊。
4.網路申辦(非全程式),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電子檔後,將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證件正本資料掃描PDF上傳,並透過自然人憑證驗證;惟經審查仍有尚待釐清疑義,將請申請人提供相關應備證件正本資料,俾利審查。
5.設於84年1月1日以後(不含異動資料)土地登記謄本,得由該申請案件之受理機關逕至地政資料庫下載檢附(僅限位於臺北市之土地)。
6.設籍臺北市84年6 月後之除、現戶之謄本,得由該申請案件之受理機關逕至市政資料庫下載檢附。
7.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人、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