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補助對象:除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者,應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外,餘依下列3項資格向區公所民政課申請。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就讀國中以上至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在學學生。
(2)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之相同補助者。
(3) 本補助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但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碩、博士班、空中大學(專科)、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
2. 申請時間:上學期9月初;下學期3月初(依公告為準)。前由申請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請。
3. 網路預約,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應備證件至區公所後方能正式受理。
4. 由本市各區公所依權責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分,自受理案件截止日後檢具清冊、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逕送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5. 跨區收件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