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申請表1份。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均於驗畢後發還
3.申請人之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共同生活之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之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等,若與申請人同戶籍或設籍外縣市者,應檢附上述全戶應計算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4.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5.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 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6.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7.申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家戶內人口如有下列證明文件,請一併提供:
(1) 人口資料:
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
(2) 收入、財產異動資料:
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書影本、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影本。
(3) 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料:
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4) 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蓋章/線上簽核者,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郵寄申辦
■免繳納規費□需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30日(區公所︰24日)(社會局︰6日)(2)申復20日(社會局)
2.網路申辦:(1)30日(區公所︰24日)(社會局︰6日)(2)申復20日(社會局)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1.福利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生效。
2.網路申辦者將採自然人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作為身分驗證方式(請先備妥讀卡機及自然人憑證),限申請者本人或受委託人本人親自驗證遞送。
3.申請時請自行檢視,相關文件經同意受理將不予退件。
4.外國文件需先翻譯成中文並經駐外單位驗證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