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申請表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均於驗畢後發還
3.申請人之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共同生活之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之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等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
4.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申請人,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5.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 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及核定稅額繳款書
6.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7.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家戶內人口如有下列證明文件,請一併提供:
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及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學生證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或蓋章者,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30日(區公所︰24日)(社會局︰6日)
2.網路申辦:30日(區公所︰24日)(社會局︰6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申請日以申請人備齊所有證件後起算。
2.初審通過由區公所逕復,初審未通過送社會局複審函復。
3.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人、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