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緩召者:
(1)申請書及授權書。
(2)本人及全部家屬之現戶戶籍資料(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
(3)本人及家屬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總歸戶清單。
(4)若兄弟姐妹列為受扶養人,應檢附申請人於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家屬之身心障礙證明、疾病證明或地方政府核准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在營服役證明文件等)。
延長時效者,另須提供上次核准緩召通知書。
退伍令影本(建議提供,以加速審核時效)。
2.申請「無兄弟姊妹,其父或母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緩召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1)申請書及授權書
(2)退伍令影本(建議提供,以加速審核時效)。
(3)生(養)父母結婚記事全戶原始設籍謄本,本人及父母現戶全部戶籍資料(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
(4)延長時效者另須提供上次核准緩召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