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
2.施工前之全墓(含墓碑)照片1張(沖洗4*6規格),不可使用拍立得相機。(修墳另附施工圖說)
3.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退、影本留存)、私章。
4.亡故親友除戶謄本正本2份(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後續欲辦理火化或進塔者請多申請1份備用)。
5.申請修繕者,私有土地墳墓應註明所在地地號(民國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設置之私有土地墳墓,始得申請修繕)。
備註:
1.若私有土地為他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2.委託申辦者,需附委託書1份。若委託業者申辦,須另檢附業者公會識別證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