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北市社會工作師異動報請備查申請書1份。
2.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申辦停業、歇業備查:
A.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B.可證明停業、歇業日期之原服務機關離職證明正本1份。
C.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無申請者免附)。
(2)申請復業備查:
A.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B.在職證明文件正本1份(務必述明職稱、工作內容及載明到職日或回原單位任職日,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C.當年度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證明書影本1份。
D.需加印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檢附1年內1吋照片1張。
(3)申請變更行政區域備查:
A.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B.新單位在職證明文件及原單位離職證明文件正本1份(可證明確切變更行政區域日期以及行政區域)。
C.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無申請者免附)。
(4)申請變更執業處所備查:
A.新單位在職證明文件及原單位離職證明文件正本1份(可證明確切變更執業處所日期;在職證明文件,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B.在職證明為團體或私人機構開具者,須檢附服務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書影本1份。
C.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無申請者免附)。
D.需更換、加印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檢附1年內1吋照片1張。
(5)申請支援執業備查:
A.受支援單位服務證明文件正本1份(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B.執業單位同意支援之證明文件(須載明支援起迄日,最長不得逾1年)1份。
C.支援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